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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怎么处罚?
2024-12-23 10:09:00
【案情简介】
2010年,毕某承包了贵溪市白田乡小田村集体所有的“田坞里”山场上的13.01亩林地办养鸡场,2010年2月6日毕某将养鸡场注册登记为贵溪市小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之后毕某在该山场搭建了2个养鸡棚。2013年,毕某为扩大养鸡规模,又搭建了4个鸡棚和生产、生活用房并硬化了路面;2016年又建了一个大棚用于存放鸡粪,上述使用的林地均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经鉴定:“田坞里”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3.01亩,其中11.65亩为省级公益林,无立木林地面积为1.36亩,被非法占用的林地种植面积遭严重毁坏。案发后,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费人民币10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1月6日,贵溪市公安局以毕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贵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溪市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全面查清本案事实,并积极推动毕某认罪认罚。2021年4月27日,贵溪市检察院就毕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林业部门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律师代表、侦查机关代表、乡镇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听证员及参会代表在听取承办检察官案情介绍后,一致同意对毕某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6月4日,该院对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糖心。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同时,该院加强了对毕某的法治教育,增强了其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并于2021年6月4日向贵溪市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贵溪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毕某的行为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毕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办理养鸡场,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种植面积遭严重毁坏13.0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业地罪。但客观方面毕某非法占用的“田坞里”山场林地面积13.01亩,数量相对较小;主观方面,虽然“田坞里”山场林地经查2015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属于省级公益林,但在2011年12月21日,毕某的小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田坞里”山场建临时养殖棚时,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面积为0.05公顷,毕某并不知道其占用的林地是省级公益林,主观恶性较小;毕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毕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生态恢复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事实和情节,毕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经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发现,贵溪市小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2月,属非公经济,持续经营了10年,规模较大,带动了8户贫困户精准脱贫,常年解决20多人的就业问题,对毕某从轻处理亦符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六稳”“六保”的政策规定。鉴于此,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召开公开听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糖心vlog官网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领域刑事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注重平等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不仅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而且实地走访毕某经营的养鸡场,核实经营状况,了解到该养鸡场经营时间长,规模较大,且带动了贫困户精准脱贫,解决贫困户就业问题,结合办案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缴纳生态修复费等情况,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txapp.tv。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加强对毕某的法治教育,并向贵溪市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贵溪市林业局依法对毕某的行为作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防“不诉了之”。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不起诉标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护航企业正常经营、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多赢共赢。
案例报送单位: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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